2017/06/02 | 來源:蘇州日報
[摘要]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公共區域內擺放紅木大床被損壞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近日,江蘇省蘇州市姑蘇法院審理了一起因公共區域內私物被損壞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市民吳先生住在小區的30樓,家里有一張祖傳的紅木大床。搬家時,吳先生把一只舊紅木床墊架放在一樓公共樓道內,遲遲不予處置。一段時間后,17樓的居民郭先生把吳先生的床墊架搬出樓道口,但在搬運過程中,不慎撞壞了床墊架邊框。吳先生發現后,立即報警,雖經警方調解,但雙方并未達成一致意見。
吳先生一紙訴狀把郭先生告到姑蘇法院,稱涉案的紅木大床是祖傳之物,具有特殊意義和文物價值,床墊架損壞給他帶來了極大的精神痛苦,向郭先生索賠維修費、文物貶損價值及精神撫慰金。
郭先生辯稱,該床墊架位于公共樓道口,阻礙通行,樓道墻上還張貼著物業公司關于“公共區域內雜物視同無主垃圾處理”的提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吳先生將價值貴重的紅木床墊架隨意放置在公共樓道內,存在一定過錯。但這類不當行為應該由社區管理組織、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小區物業管理處進行處理,郭先生擅自拖移紅木床墊架并造成損壞,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郭先生承擔60%的責任,賠償維修費用12000元。因原告郭先生未能舉證證明爭議床墊架系文物及其原始價值,所以,法院對貶值損失、精神損害賠償主張不予支持。(梁曉珩∕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