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18 | 來源:南寧新聞網-南寧晚報
[摘要]曹先生欲添置一套紅木家具,當他信心滿滿購買之后,卻得知,合同上所謂“南美酸枝木、非洲紫檀”,并不屬于紅木種類。至此,曹先生以銷售商欺騙為由,將商家訴至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審判決,合同標注清楚,駁回其訴請。
曹先生欲添置一套紅木家具,當他信心滿滿購買之后,卻得知,合同上所謂“南美酸枝木、非洲紫檀”,并不屬于紅木種類。至此,曹先生以銷售商欺騙為由,將商家訴至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日前,法院一審判決,合同標注清楚,駁回其訴請。
買家:銷售人員稱是紅木,被騙交預付款
曹先生準備搬新房,欲給家里添置一套紅木家具。2010年4月25日,他在南寧市長湖路一建材廣場某紅木專柜,看中了一套沙發、一套餐桌、一個地柜,總價6萬元。
曹先生說,他特意向銷售人員詢問,是否為100%紅木?在得到對方確認后,這才下了訂單,支付了1.8萬元預付款。擔心貨不對版,他還要求銷售人員在預付款收據、銷售單上注明:“100%南美酸枝、100%非洲紫檀”等字樣。
2010年4月27日,銷售人員以之前單據填寫不符規格為由,重新填寫了一張新的銷售單交給曹先生。在這張單據上,已經沒有了“100%”字樣。
2010年底,曹先生提貨的日子臨近。此時,他通過《紅木》國家標準查詢得知,南美酸枝木、非洲紫檀都不屬于紅木種類。也就是說,銷售人員說了假話,自己被騙了。為此,曹先生拒絕提貨,并找商家斡旋,要求退還預付款。
商家:不存在欺騙,合同寫得很清楚
曹先生不斷向紅木家具店討說法,期間還找來工商部門協調,但均無結果。無奈之下,今年2月,他一紙訴狀,將建材廣場訴上了青秀區法院,要求退還預付款1.8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曹先生認為,商家利用其對木材不了解,進行欺詐性銷售,該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商家則認為,其并不存在欺詐性銷售。
商家表示,之所以曾與曹先生簽訂兩份銷售單,是因為家具允許使用10%—15%木芯材的邊料制作,商家為避免歧義、糾紛,才在第二次合同簽訂時,刪掉“100%”的約定。
商家認為,依照合同,家具材質是“南美酸枝和非洲紫檀”,并沒有標明這些木材屬于紅木。因此,其并沒有違反約定,但曹先生拒絕履行合同,其已經違約。據此,商家請求法院駁回曹先生的訴求。
法院:簽訂合同不能馬虎,專業詞要弄清楚
日前,青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審理認為,銷售單作為銷售憑證,與買賣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在兩份銷售單中,均明確載明:家具材質為“非洲紫檀和南美酸枝”。曹先生對此簽字確認,可認定其與商家達成一致的意思。
法院審理指出,曹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購買家具前,應當了解紅木類與非紅木類的區分,但他仍在銷售單上簽名并支付預付款,應視為其認可購買的商品為南美酸枝、非洲紫檀木制家具。如今,曹先生又稱無法實現購買目的,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認為這一訴請無依據。
另外,該案已超過訴訟時效。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曹先生認為商家存在欺詐行為,其訴訟時效應從“知道之日”起計算,一年內有效。曹先生在發現問題后,沒有在一年內起訴,故無法行使撤銷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曹先生訴訟請求。法官提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應明確所購商品的名稱、型號、特性,并檢查銷售憑證上是否存在不符,避免糾紛。(梁曉珩∕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