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6 | 來源:土豆網
[摘要]在王世襄先生著的《清代家具》一書中,有說到關于清代家具的年代判定,有兩個既定的系統可以作為清代家具的年代判斷的理論基礎與基本準則。
在王世襄先生著的《清代家具》一書中,有說到關于清代家具的年代判定,有兩個既定的系統可以作為清代家具的年代判斷的理論基礎與基本準則。
一、對明式家具的年代判定。《明式家具研究》一書中提出了一種方法,將明式家具依其風格式樣、用料和結構特征大致地判定在明初至明中期、明中期至明晚期、明晚期至清前期三個歷史時期內。
二、對清式家具的年代判定。《中國美術全集·工藝美術篇:竹木牙角器》一冊中,提出將清代家具分為清初、乾隆、嘉道、晚清四個時期。凡木質和做工接近明代的,列為清初 ;凡制作新穎,質美工精的都稱乾隆制品;凡制作近似乾隆,矩矮雖存,但工料不夠精良的,則認為嘉慶、道光制品;同治大婚時所制一批以雕刻腫鼻子龍裝飾為特點的桌、案、幾、椅、凳、床、柜等,和光緒二十年至三十年市上流行的大批進入頤和園的造型更為拙劣的家具,是晚清制品。
以上兩個判定準則中,有一部分(清代的明式家具)出現重疊,但并不沖突。本文以兩個準則為基礎,將所收錄的家具分別劃為明清之際(大致在明崇禎至清順治年間)、清早期(大致在康熙至雍正年間)、清中期(大致在乾隆年間)、清中晚期(大致在嘉慶道光年間)、清晚期(道光以後)五個歷史時期,分界是一個有縱深的面,而不是一條線。
依據家具的風格式樣來判定年代的早晚,并不能說是一個最理想的方法,它不能像瓷器那樣,判定準確到某一年號,而且受人的主觀因素影響,更需相當的實踐經驗。我們知道,家具歷史上有晚期制作早期式樣的情況,尤其一些經典的明式家具,自明代至清晚、民國時期一直原樣不動地制作。
此外,歷代都存有由舊料改作,舊家具改式樣等問題,使得有些家具的式樣特征與用料、作工的時代特征相悖,給斷代造成了困難。當今有些聞名遐邇的明清家具,其準確制作年代仍困擾著學術界。但是,像自然界其他領域的科學研究一樣,任何理論的科學性都是與人的認識水平相對而言的,應該承認它的時間性。
明清家具雖然距今時間不久遠,看似簡單的年代判定,卻具有特殊的難點,直至今日仍是一個未能很好解決的課題,而且沒有找到更好的方法,因此,前面所述的兩個判定清代家具年代的劃分標準,是實事求是和可行的。不少人不僅喜歡把家具的年代定得偏早,而且在并無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將某些舊家具的年代標得精確到某一年號,這種超越認識水平、自欺欺人的做法并不可取,更不可信。此外,人們也逐漸意識到,以往普遍存在對明式家具的年代判定偏早,而對清式宮廷家具的年代判定偏晚的現象,值得引起注意,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