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12 | 來源:今晚報
[摘要]何先生在楊某經營的家具銷售店購買全紅木家具一套,總貨款為28萬元,合同約定所售家具木材依據國家紅木標準GB/18107-2000屬全紅木制品,假一賠二。何先生收貨后,委托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其所購紅木家具中的寫字臺、床進行鑒定,檢驗機構結論為:上述家具中含有邊材,邊材不能稱作紅木。據此,何先生將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雙倍賠償家具貨款并承擔鑒定費。
何先生在楊某經營的家具銷售店購買全紅木家具一套,總貨款為28萬元,合同約定所售家具木材依據國家紅木標準GB/18107-2000屬全紅木制品,假一賠二。何先生收貨后,委托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對其所購紅木家具中的寫字臺、床進行鑒定,檢驗機構結論為:上述家具中含有邊材,邊材不能稱作紅木。據此,何先生將楊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雙倍賠償家具貨款并承擔鑒定費。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出售的家具并非全紅木家具,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品質即為假貨,鑒于家具價款按套結算,故被告楊某應當按照“假一賠二”的約定賠付原告何先生56萬元。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家具買賣合同糾紛案。案件爭議焦點在于對“全紅木制品”及“假一賠二”的理解上。
第一,關于“全紅木制品”。國家紅木標準GB/18107-2000規定“紅木是指的紫檀屬、黃檀屬、柿屬、崖豆屬及鐵刀木屬樹種的心材……”。一般認為“全紅木家具”的界定應該是指產品所有木制零部位(除鏡和鏡托板、線條外)都采用紅木制作。顯然法院也采用了該觀點,何先生所購家具的鑒定結論為“含有邊材,邊材不能稱作紅木”,法院認為,該家具并非全紅木家具,不符合雙方買賣合同的約定,即賣方并沒有按照約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關于“假一賠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可見如果適用該法中的“雙倍賠償”法則,則必須是經營者有欺詐行為。而本案中的賣方提供的家具只是不符合約定,并不存在欺詐行為,故何先生并不能享受該法規定的“雙倍賠償”。但最終法院作出了雙倍賠償的判決,則是基于雙方對于違約產生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的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并且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也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或減少。在本案中,買賣雙方約定“假一賠二”,視為違約賠償額計算方法。從合同全文理解,此處的“假”并非通常意義所說的假冒偽劣,而是不符合合同約定品質即為合同約定的“假”字,應該以家具總款額的二倍進行賠償,并且該金額并不存在過低或過高的情形,故法院也對該罰則進行了支持。
綜上所述,賣方行為尚不屬于欺詐行為,其錯誤之處在于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全紅木”,應當按照約定的“假一賠二”的計算方法進行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五十三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